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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基金项目投资简介
1 概况:欧美数个最大的私人基金有兴趣投资中国各地的下列项目:
1.1 基础建设项目(公路、铁路、港口、大型物流设施、供水供电网络等)。
1.2 能源产业项目(涉及电力、石油、煤炭、生物能源及其相关设施,如管道、煤气化、煤液化、绿色能源等)。
1.3 环境保护项目(城市污水处理、饮用水处理、农田污染治理等)。
1.4 老年事业项目(大型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健康网络、老年医院等)。
1.5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(产业化技术成熟、市场明确、不限领域)。
2 项目公司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2.1 外商独资企业或三资企业。
2.2 注册资本已到位(余下项目资金未到或到一小部分)。
2.3 可用外债额度1000万美元以上,无上限(特殊情况另行商定)。
2.4 银行已为(或拟为)该企业出具《接证贷款意向书》。
2.5 愿意接受新投资方控股(原项目方在认为必要时,可在合作合同中确定回购条款)。
3 优先处理原则
3.1 项目策划准确,审批手续完整,企业注册完备,审计报告完整,合作条件宽松,团队经验丰富,银行支持可靠,合作精神优良。
4 投资方式
4.1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及项目公司之资料经海外投资方审核通过后,签署发出商务确认函。
4.2 海外投资方代表赴项目所在地考察项目企业,并拜访拟接证贷款银行,确认所有合作细节。
4.3 双方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合同,具体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。原则上投资方负责该项目上马的所有资金(包括二期、三期),但在此情况下必须控股。
4.4 合同签署,银行为投资双方的合作出具新的《接证贷款意向书》。双方核对当地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文本。
4.5 双方在接证银行开设新的、双方共管的企业账户,并填好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变更的所有表格,该账户公章由项目公司掌握,财务章、人名章由投资方掌握。
4.6 投资方通知开证行(西方前25大银行,首选德意志联邦银行),按接证行可接受的文本,开出SBLC或BG(如接证行要求,可先开预开通知书)。
4.7 接证行收到SBLC或BG,应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贷款,并将资金打入双方共管账户。
4.8 资金打入双方共管账户,企业变更表格提交工商部门。
4.9 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,重组董事会、经营团队,并举行重组后的第一次董事会,决定企业重组后的一切重大事宜。根据会议决定,企业相关证照、印鉴移交重组后之职能部门管理。
4.10 至此,项目投资完成。上述担保品到期的平仓,原则上由重组后的项目公司负责。在项目公司不能平仓的特殊情况下,可以由投资方负责平仓,具体方案和细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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